“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近年来,医美消费需求与日俱增,医美行业迅速壮大、蓬勃发展。伴随着行业高速发展,一些行业乱象滋生,破坏医美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健康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持续关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连续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对医美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今年1-10月,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027件,罚没金额4.2亿元。其中,涉及医美领域案件277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现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医美行业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虚假宣传医疗机构资质、医生资历案
医美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非法机构、无证医师以及假冒产品等乱象频出,屡受诟病。全国医美机构由于医生少、需求大,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医疗机构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美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以服务品质保证的假象。一些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违规营业,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主诊医师、护理人员资质等都有严格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认真考量医美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信誉,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审慎作出决定。
案例1:福州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灯箱宣传其聘请的2位整形医生梁某和李某。其中称梁某为“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专科会员”,称李某为“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中国吸脂与脂肪移植专家组成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专科会员”。经查,上述信息均系当事人杜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二、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疗效案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一些无良商家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制造和贩卖容貌焦虑,凭空制造需求“收割”消费者。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虚假案例、虚构疗效夸大医美效果,却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该领域营销乱象多、投诉多、机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亟待加强。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认真了解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上海优品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价目表上有“烫发系列、染发系列、头皮系列”等服务项目,其中“头皮系列”服务项目标注有“消炎、补水、抗敏”等宣传字样。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0月起,在向顾客推销“头皮护理”服务项目时,将普通化妆品“头皮舒化菁华液”虚假宣传为具有“消炎、抗敏”功效的商品,并在价目表中进行标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刷单炒信案
随着医美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美市场的消费需求不断提升,如何选择一家靠谱的医美机构往往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消费前通过网络研究“攻略”、查看评价对实际消费的决策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医美市场鱼龙混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一些医美机构为了盈利通过“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直播带货等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既构成了消费误导,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难度,同时也扰乱了清朗的市场环境。网络上搜索到的排名靠前的医美机构,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的医美“种草笔记”,社交平台上网友分享的“成功案例”,很可能是一些商家广告或者推广的结果。消费者要提高对“刷单炒信”等行为的警惕性和识别力,规避消费陷阱,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3: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刷单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注册的微信小程序上显示“万美复苏 12000元6选2礼包”已售25891件,“万美复苏 伊妍仕”已售11247件,但后台数据却显示两种商品实际销售数分别为1件和0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
四、仿冒混淆案
经过激烈市场竞争和多年的行业发展,医美市场已经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的企业品牌,深受消费者青睐,一些知名机构的医美项目甚至“一票难求”。与此同时,一些经营者为招揽客户,在营销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商业标识,或者名人、明星肖像图片等,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极大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4:广东宸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紧宸套装(规格:“液体敷料5ml×3瓶、冷敷凝胶3g×2支”)、紧宸体验装(规格:“液体敷料10ml×1瓶、冷敷凝胶3g×1支”)及医用冷敷贴包装盒上使用某明星肖像,足以引人误认为该明星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代言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25000元。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有奖销售不仅可以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还可以通过活动来强化产品形象,提高产品和品牌知名度。特别在医美领域,已成为商家推广医美新产品或者在节日庆典提升销售额的一种重要营销方式。然而,随着市场竞争越激烈,一些医美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有的在直播抽奖时,不公布奖项内容、不公布中奖条件,甚至操纵中奖名单。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破坏了医美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不利于医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应予严肃查处。
案例5:丽水市莲都区安杰玛美容院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主题为“美尚社交季·心动开盲盒暨198元全民预约竞抢网红神车活动”的促销活动。该活动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销售198元品牌品鉴卡(喜拼卡),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第三阶段直播抽奖。活动前当事人未明确公布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活动内容,也未明确公布第三阶段直播抽奖开奖条件(即需美享卡售出120张才开奖)、抽奖时间、奖品数量等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198元喜拼卡223张,2980元美享卡29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并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法〔2020〕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