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案例: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2-07-13 10:27:29 来源:民生与法 浏览量:
王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小某由母亲赵某抚养。王某与赵某离婚后,王某多次想看孩子均被赵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脱,阻挠王某对王小某的探视。王某认为赵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婚生子的探视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探视权。法院经过对赵某的耐心劝解及法律普及,双方对王某的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虽然离婚,但王某与王小某的父子关系并不因双方的离婚导致解除。王某作为王小某的父亲,对王小某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赵某在未证明王某的探视不利于王小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阻挠王某的探视,其行为不妥,亦侵犯了王某的探视权。
法官提醒: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巨大的,父母应努力将因双方离婚而给子女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这就要求父母双方在告知孩子双方已经离婚时要采取缓和、温柔的态度与言辞。更应尊重和保障另一方对子女在离婚后的探望权,进而使子女感受到父母双方虽已离婚,但并没有因离婚而减少对自己的爱。
(丰满法院 罗玲玲)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虽然离婚,但王某与王小某的父子关系并不因双方的离婚导致解除。王某作为王小某的父亲,对王小某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赵某在未证明王某的探视不利于王小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阻挠王某的探视,其行为不妥,亦侵犯了王某的探视权。
法官提醒: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巨大的,父母应努力将因双方离婚而给子女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这就要求父母双方在告知孩子双方已经离婚时要采取缓和、温柔的态度与言辞。更应尊重和保障另一方对子女在离婚后的探望权,进而使子女感受到父母双方虽已离婚,但并没有因离婚而减少对自己的爱。
(丰满法院 罗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