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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贯彻落实法律各项规定有关情况。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
时间:2023-08-26 18:58:44   来源:民生与法   浏览量:

放宽“单人保”条件,完善渐退缓退机制,加强急难临时救助……近日,江苏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更好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在推动低保扩围方面,《通知》完善重残“单人保”政策,进一步放宽“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规定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通知》进一步完善低保渐退缓退政策,取消了缓退渐退的收入条件限制,并对具体缓退期进行了细化。低保对象因就业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缓退期;对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通知》还对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财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对残疾人就业收入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收入,进行适当的豁免;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维持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放宽或豁免。

  在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方面,《通知》强调要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加强与就业、失业保险、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衔接,加强对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暂未就业或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同时,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简化急难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财产条件,对困难群众申请其他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先行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在提高社会救助质效方面,《通知》要求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实现“政策找人”。

  在促进规范化便利化方面,《通知》在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要求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通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低保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也予以了明确规定,畅通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省内通办”渠道。此外,《通知》还提出探索信用承诺,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方便困难群众。

  《通知》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做好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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