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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违法挂靠疑致“省重点项目”濒临破产
时间:2023-06-29 20:54:07   来源:民生与法   浏览量:
湖北宜昌当阳市,一个投资总额约四个多亿元的省重点项目,因施工企业违法挂靠,导致无中生有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历数年诉讼,开发商陷入困境,濒临破产。法律救济的通道关闭之后,其路在何方?
湖北宜昌:违法挂靠疑致“省重点项目”濒临破产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建筑业步入了多方位发展和竞争白热化阶段。飞速发展的同时,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虽然199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明确禁止挂靠、转包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惩罚措施,但时至今日,挂靠、转包作为建筑市场的“潜规则”,仍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市场中,挂靠、转包行为引起了大量的诉讼,破坏了建筑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实际施工人
初夏的湖北省当阳市,艳阳高照,酷热难当。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因三国名将张飞坝陵桥前的一声断喝而名扬天下。
位于长坂路上的光彩城旁边,一大片有近400亩空地,分外引人注目。荒草丛生,垃圾堆放。
宜昌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光彩置业)负责人称,光彩城二期被迫停建。因施工企业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都建设)违法挂靠导致工程款结算纠纷,光彩置业已经付清工程款后,仍被江都建设诉至法院重复要求付款4000多万元,代替庞某林还江都公司挂靠费和质保金的利息。
投诉材料称,光彩城是2014年至2016年湖北省重点项目,现已建设近8万平米商铺,二三期停建余下商服用地365亩。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6月23日,光彩置业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光彩置业公司将位于当阳市的“宜昌光彩置业当阳光彩食品城”工程发包给江都建设公司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承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等。截止2015年12月2日,江都建设公司为光彩置业公司建造的当阳光彩食品城一期共有35栋楼主体验收通过。2019年12月19日,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明细,当事人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对明细中的“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及建安完税发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及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不能协商一致。江都公司将光彩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江都建设公司辩称因光彩置业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其拒绝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建设工程进行至相应步骤,建设方即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工程款未付清并不影响其他不涉及工程款的资料提交,且光彩置业公司按合同提前支付工程款,江都建设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可在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拒绝提供资料,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光彩置业负责人称,事实远不如此。
施工合同签订后,江都建设并没有派驻项目经理和施工五大员,而是由一个叫庞某林的扬州人负责相关施工现场工作,其并没有获得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也不是江都公司职员,更没有社保。
法律规定,只有建造师才可以担任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建造师等于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从事项目管理,适用于施工单位,接受上级下达的施工任务,做好图纸会审、施工方案、材料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
按日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人员检查所谈及的、及业主对人员要求指定的五大员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光彩置业称江都建设并没有在现场派驻五大员。
合同约定江都建设同意交工程押金一千五百万元,但江都公司只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一直催促履行合同义务,把所欠的1000万元押金补足,庞某林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无法交付。
2015年春节前,当阳市发生了多起民工讨薪事件,为了防止该事件也在光彩城项目发生,当阳市有关部门也向江都建设发去催办函。此时,庞某林、李某凯束手无策,请求光彩置业给予支持,并承诺原全资垫款的合同内容不变。
庞某林同时将自己与江都建设实际合作内幕全盘说出。即该项目由庞某林、李某凯(车某建)合股承包,由庞某林找关系挂靠江都建设,江都建设同意代交工程质保金、按月息1.5%计算,工程挂靠费(管理费)按照2%收取(经知情人透露:江都实收工程挂靠费1%,代垫质保金按年利息12%)。
但庞某林与李某凯合作中,发生矛盾,庞某林就快刀斩乱麻与李某凯分道扬镳,以4%居间费将李某凯踢出。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车某建状告江都公司和庞某林呢?因为在承包项目时,李某凯和车某建合作,承诺在光彩城工程项目上所得的利益分一半给车某建,所以才发生车某建将江都建设和庞某林告至宜昌法院,胜诉后得到了应得的利润。
在2014年6月23日双方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宜昌光彩置业当阳光彩食品城)中,双方约定庞某林为承包人通讯联络收件人、承包人任命的承包人代表。
2014年9月1日,江都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现委托庞某林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负责宜昌光彩置业当阳光彩食品城工程项目的管理。”
2019年车某建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庞某林、庞某荣居间合同纠纷案中,该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即“庞某林系宜昌光彩置业当阳光彩食品城工程项目的通讯联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后该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鄂05民终2812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2021年2月4日,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都公司下发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当阳市光彩食品城项目存在挂靠行为,允许庞某林以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2021 年 5 月 20 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宜住建复〔2021〕1-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明:“证据材料也不能足以证明申请人允许庞永林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法律专家认为,这一认定与生效民事判决存在矛盾,不宜作为认定庞永林与江都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的依据。
江都建设《职工社保缴费申报信息导出》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显示,庞某林并没有与江都建设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也没有出现在管理人员名单中。
相关律师气愤的说,作为一家特级资质的建筑集团企业,将总额一亿两千多万多元的施工项目委托给与自己公司毫无关系并且没有从业资质的自然人,不是违法挂靠是什么呢?相关住建部门和法院怎能对此视而不见?
2018年1月29日,庞某林向光彩置业负责人发微信称:董事长你无论如何多找几个朋友想办法帮我筹借一下、因为当阳法院脚手架的欠款100万一定要给,否则我对别人法院责任人没法交代。我把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压缩到最低程度要300多万解决。
董事长当阳这个项目你是知道的、目前股本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接近4000万元左右压在工程上,在一个我在你公司借款和个人借款利息等有700万元左右。江都公司目前500万元保证金利息加管理费等又有600万元左右,李某凯、车某剑有600万元,我原来自己有个1000万元左石都全部垫进去了,这个项目你董事长说我能有多少利润,所以说其它的话我也不多说了……
从庞某林以上信息可以完全证实:庞某林系“宜昌光彩置业当阳光彩食品城工程项目的通讯联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实际施工人”的(2019)鄂0502民初1615号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正确。因此,庞某林所做一切都有自主权,如果庞某林做出违规违法事宜,无法自己承担,那也要追溯江都建工公司的责任,因为江都公司违法提供挂靠资质、并全权委托庞某林管理,并授予项目部公章。这一诉求,光彩置业公司已在宜昌中院一审答辩中阐明。
入股
2015年2月,光彩置业股东王某因借公司款及继续投资无着落,经股东及管理层协调,同意他将 38%股份退出,由陈某替公司出面代持。股东会重新将此38%股权再分配,得到这个信息后,庞某林托车某建来到光彩置业二楼监事室找法定代表人协商加入内部股事宜,并同意不参与股东议事和管理,承担股比的盈亏义务和责任。
光彩置业留下李某凯、车某建20%股份,庞某林5%股份。第一批投资款到位即为股东。
庞某林于2015年4月13日以借工程款936万元(该借条有庞某林及江都公司项目部盖章)交了第一批投资款(庞某林称所有投资款都是他个人的),持内部股5%,车某建、李某凯因庞某林不予借款而废除,后无实际入股,经超过三分之二股东商量,该20%股由公司共持。
因公司为了整个项目能健康顺利的进展,应庞永林的迫切请求,所以我们商议既然项目已经进展到了这个阶段,江都公司只是挂靠,只收取管理费和利息,不可能为项目垫资,庞永林个人也无能力垫资,所以以大局为重,向庞永林陆续支付了工程款、结算款总计121337301.18元。
宜昌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庭审中,江都公司认可至今已收到光彩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99227301.18元,光彩公司认为其已向江都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121337301.18元,双方之间的差额2211万元,系光彩公司提出的第三人庞某林入股其公司的入股款。
2017年7月29日,工程结账经双方认同,在2017年8月,经庞某林与光彩置业协商工程款结算问题达成共识:工程总造价 140041770.63元,总价下浮 6%为实际工程款131639264.39元,预留5%质保金6581963.21元,因工程款131639264.39元,江都公司实际开税务发票4500万元,还剩86639264.39元未开票,按庞某林讲开票需要约4.3%所以预留372万元费用(待开票后多退少补进行核算),经双方结算核对无误。庞某林于2017年9月1日办理了工程尾款2410952.21元。
但是,让人想不到的是, 2019年10月14日,江都建设一纸诉状将光彩置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光彩置业立即支付工程款394627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289448.14元(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光彩置业深感奇怪:为什么三年多来,光彩公司与庞某林合作都正常运行,从来江都建设管理层都不知道光彩公司在哪里?时隔五年多,江都建设突然跳出来呢?
原来,2017年7月29日结算确认表出来后,光彩置业一再追催庞某林将剩余的86639264.39元税票开齐,并完善所有手续,以便光彩公司办理房产证,达到销售的目的。
据庞某林反馈,江都公司要求要先退还押金 500 万元,并要求光彩公司要代还庞某林的挂靠费及庞永林答应的500万的押金的月息1.5%的款项计一千余万元。光彩公司认为因江都公司不按合同执行条款(押金1500万元,只付500万元。承诺全垫资,没有垫资,工程结账后不完善所有手续,使光彩公司无法办理房产证,无法销售)所以,应该先开票。但事已至此,还是退让一步,500万押金可以退还,但要先将结账税票办妥。
2021年12月13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江都建设的诉讼请求,判令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198725.07元。
光彩置业不服一审判决,深感气愤,上诉至湖北省高院。
2023年4月28日,湖北省高院改判光彩置业支付江都建设工程款36532102.84元及逾期利息。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湖北省高院判决书称,江都公司在诉讼期间对于庞某林接收部分工程款的行为予以认可,应视为江都公司对庞某林收款行为的事后追认,属于江都公司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以此倒推庞某林有权代表江都公司收取光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判决书还称,光彩公司主张庞某林代表江都公司收取2211万元工程款,庞某林的收款行为既不属于庞某林的职权范围,亦没有江都公司的授权。光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向江都公司主张从未付工程款中抵扣2211万元,光彩公司可另行向庞某林主张。第五,即使如光彩公司上诉所称庞某林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光彩公司未经承包人江都公司的同意,擅自将工程款2211万元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庞某林,也不能免除发包人光彩公司向承包人江都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
专家说法
针对光彩置业诉讼中的遭遇及下一步的法律维权行动,第60届经济法律学术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专家认为,因庞某林与江都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光彩公司向庞某林支付 2211 万元,应认定为是支付工程款;即使否定这种挂靠关系,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庞某林从光彩公司处领取的 2211 万元,光彩公司有理由相信庞某林有权代理江都公司收取该笔款项,庞某林的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江都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本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光彩公司向江都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完全成就,还需要结合双方的缔约目的等因素进行合同解释,而不宜轻易认定合同成就。
江都公司因未全面履行交纳履约金及垫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对光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以光彩公司在一审未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为由,未予审理,存在错误。
  短评: 建筑领域非法转挂靠包潜规则为何“令行禁不止”?
  利益驱动、风险转移是产生挂靠、转包的根本原因。挂靠、转包行为的存在,与挂靠、转包方,被挂靠、发包企业有利可图有密切关系。被挂靠企业出借自己的资质这一无形资产,收取所谓的管理费,在不增加人员、设备,不额外投资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建设更多的项目,既扩大了知名度,又积累了工作业绩,为企业的升级打下了基础,可谓“名利双收”;而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人员、企业,通过使用被挂靠、转包单位相应的资质,承揽到自己无法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了更多的施工机会和丰厚的利润。此外,低价中标也使挂靠成为转嫁风险的重要手段。一些建筑企业收取挂靠方几个点的利润,既可以直接获利,省时省力省钱,也可以将风险转移出去。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管不力。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挂靠、转包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对挂靠、转包行为的法律界定条款却较少且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建筑企业的处罚条款十分严格,如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对于招投标环节,虽然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仍然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低资质企业缺乏生存空间,导致挂靠、转包成为必然。一方面,在招投标过程当中,业主单位肆意抬高投标企业门槛,本来三级企业能够施工的工程,却要求必须是一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被挂靠企业具有资质、技术和人才优势,但缺乏关系无法获得项目;挂靠方具有社会关系和资金优势,可以揽到大的工程,但是却没有一级或者特级的资质。二者为实现各自利益,通过挂靠这种违法行为使挂靠人得以参与投标。
  另一方面,许多大型建筑企业为了应付一些部门关于完成任务量的考核指标,盲目扩大规模,追求规模效益。在管理粗放、效率低下、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出卖资质,占据了大部分低端市场的份额,挤占了低资质企业的生存空间,而低资质企业缺乏政策关怀和生存空间,难免要通过挂靠这种捷径方式谋求生存。
  行业信用体系缺乏,业主单位、被挂靠、转包企业信用缺失是造成挂靠行为存在的主体原因。一是被挂靠、转包企业的信用缺失。业主单位是与被挂靠方直接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被挂靠方应该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是被挂靠方却没有遵守在合同中的约定,将履行合同的义务转包给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收取管理费或者转包压价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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