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微案例: 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需向登记机构依法登记
时间:2022-09-22 09:57:21 来源:民生与法 浏览量:
简要案情
李某与樊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二人于2020年婚生一子李小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2021年,李某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子女抚养、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分歧。
裁判要点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吉0211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李某与樊某某离婚;婚生子李小某由樊某某直接抚养,李某自2021年5月20日起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付至李小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X小区X楼X单元XX号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同意该房屋自离婚之日起无偿提供给樊某某和婚生子李小某居住5年。
典型意义
本案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以设立附期限居住权的方式结案。结案后法官重点告知樊某某可据此调解书到物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李某应当予以配合。
遵循《民法典》第367条和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以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居住权合同为前提,以居住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赡养纠纷、离婚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等家庭纠纷中,因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恶化,很难达成订立书面居住合同,居住权的登记设立亦无法实现,再此境遇下,弱势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具有非强制性,法官虽然无法依据第367条和第368条判决弱势方取得居住权,但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樊某某居住本身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处置意见合乎法律规定,法院通过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的处置意见予以确认也体现了离婚案件中保护女方和子女弱者权益的审判理念,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法院生效判决设立。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登记。有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
(丰满法院 何秀 罗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