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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 严惩违法犯罪,守护防疫屏障
时间:2022-09-05 09:46:59   来源:民生与法   浏览量:
2022年3月,吉林市疫情封控期间,关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通行证用于非法载客营运。2022年9月1日,丰满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对被告人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吉林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关某在明知机动车需由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机关发放车辆通行证件方可通行的情况下,从网络下载他人私自上传的车辆通行证照片、工作证明图片,通过技术手段,伪造了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车辆通行证(编号446 号)、吉林经开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车辆通行证(编号110 号)、吉林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出(入)城车辆通行证和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关某多次使用上述伪造的车辆通行证件通行于吉林市市区内防疫卡点、丰满区万科旅游度假区防疫卡点,拉送多名乘客往返于吉林、长春两地,非法获利人民币9038元。2022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关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防疫保障通行证是本市在疫情封控期间车辆临时通行的证明,具有严格的审核批准和登记备案流程,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本案中关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数张通行证,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信力;同时用于非法载客营运的违法活动,谋取暴利,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和疫情防控管理秩序,不仅给乘客生命健康安全埋下重大隐患,还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机关发放通行证主要是服务于疫情防控、市民的紧急就医、物资保障等用途,本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然而不法分子伪造、买卖通行证并用于非法营运,逃避防疫监管,突破管控防线,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极易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法院提醒:
任何单位、个人伪造、买卖防疫通行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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