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事”不再是家暴的“避风港”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弱者筑起隔离墙
时间:2022-08-23 10:05:41 来源:民生与法 浏览量: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和核心内容,为依法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实施六年来,家事法庭法官根据保护受害人的现实需要,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但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进一步统一了使用标准,明晰了裁判规则,为正确审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撑。
一、正式施行的《规定》具有哪些特点?
1、注重保护家暴受害人。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目的不仅是惩处加害人的暴力行为,更重要的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规定》以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为原则,增设更少限制性的、更宽泛的证据形式,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而不是“高度可能性”,从而依法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有助于对受害人的司法保护。
2、可操作性强。《规定》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举证难、证明标准不清晰、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不足等问题为导向,紧贴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裁判依据。
3、程序独立性,《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主要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与是否离婚无关。实践中,不少受害人只是单纯希望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第三条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或者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两类人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第37条和《规定》第4条规定,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包括下列两类人员:
1、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二)、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和《规定》第2条下列任何人员,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3、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法院可以依据哪些证据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专门对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进行了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规定》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11种证据形式:
(1)当事人的陈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定意见;(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规定》亮点:(1)强调法院职权调查;(2)证明标准调降为“较大可能性”;(3)扩充证据来源和范围,仅投诉反映求助记录就涉及工作单位等十余种机构。
五、被申请人辩称受害人有过错法院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被申请人主张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
为纠正上述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知,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力度,着重体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和原则,《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在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安全。即使受害人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也应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家庭暴力来对抗。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有哪些保护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规定》第十条规定,“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七、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有哪些?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规定》新增: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规定》的正式实施让更多人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家务事”将不再是家暴的“避风港”和“挡箭牌”。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不断完善,为家暴受害者构筑起坚实的保护屏障,让其从身心上感受到司法带来的双重安全,不再沦为“沉默的羔羊”。
(丰满法院 何秀)
一、正式施行的《规定》具有哪些特点?
1、注重保护家暴受害人。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目的不仅是惩处加害人的暴力行为,更重要的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规定》以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为原则,增设更少限制性的、更宽泛的证据形式,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而不是“高度可能性”,从而依法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有助于对受害人的司法保护。
2、可操作性强。《规定》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举证难、证明标准不清晰、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不足等问题为导向,紧贴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裁判依据。
3、程序独立性,《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主要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与是否离婚无关。实践中,不少受害人只是单纯希望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第三条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或者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两类人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第37条和《规定》第4条规定,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包括下列两类人员:
1、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二)、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和《规定》第2条下列任何人员,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3、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法院可以依据哪些证据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专门对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进行了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规定》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11种证据形式:
(1)当事人的陈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定意见;(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规定》亮点:(1)强调法院职权调查;(2)证明标准调降为“较大可能性”;(3)扩充证据来源和范围,仅投诉反映求助记录就涉及工作单位等十余种机构。
五、被申请人辩称受害人有过错法院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被申请人主张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
为纠正上述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知,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力度,着重体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和原则,《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在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安全。即使受害人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也应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家庭暴力来对抗。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有哪些保护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规定》第十条规定,“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七、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有哪些?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规定》新增: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规定》的正式实施让更多人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家务事”将不再是家暴的“避风港”和“挡箭牌”。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不断完善,为家暴受害者构筑起坚实的保护屏障,让其从身心上感受到司法带来的双重安全,不再沦为“沉默的羔羊”。
(丰满法院 何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