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经人介绍,我国著名的收藏家汪洋先生于2017年8月认识了原全国政协委员、正大集团副董事长谢炳和夫人臧燕霞(自称夫妻,后查明不是夫妻关系)。某日,他们夫妻俩来到汪洋先生家里谈合作,汪洋先生毫无保留地把家中的顶级文物拿出来,让夫妻二人观赏;同时,汪洋先生告诉他们夫妻故宫博物院接受自己高规格文物的展览正在进行中,并且故宫博物院领导希望汪洋先生捐献5件、并征集6件汪洋先生保存的宋代国宝瓷器共11件、价值数十亿元。
闲谈中,谢炳向汪洋先生提出建立民间博物馆的合作请求(以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8月20日为证),汪洋先生愉快地接受了这个好建议;谢炳进一步提出,博物馆展品全部由汪洋先生提供,可占股49%;自己出资买入51%股权,然后谢炳制订建立民间博物馆的合作协议书,想以此达到掌控汪洋先生家辛苦几十年积累的国宝级文物,后汪洋先生对谢炳制订的协议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协议,谢炳蛮横地说,建立民间博物馆的合作协议一个字也不能动。所以合作协议没有签订,由此留下了隐患。
谢炳一计不成,再施一计。
2017年9月14日,谢炳提出愿意对汪洋先生提供资金支持!谢炳安排北京智控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湛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签了一份虚拟的拍卖协议(两个公司都没见过物品实物)。同年9月19日晩上谢炳、臧燕霞约汪洋夫妻一起出去聚餐。饭后送汪洋先生回到家,谢炳表示他找的公司已经签好了协议,“你今天就将八方壶借给我们回家欣赏一下”,汪洋先生就非常信任地把将要捐献给故宫博物院之一的文物--宋代瓷器“八方壶”出借给谢炳夫妻欣赏。
汪洋先生基于对原全国政协委员和正大集团著名品牌的信任,基于充分信任和真诚合作的前提,所以当时没有提出让夫妻二人打借据的事情,这是是事实;但是谢炳作为一个长期从商的著名企业家,应该懂得借赏如此珍贵的文物,应该主动打借条,可见他从最初就存有不轨之企图。2017年9月20日上午,汪洋先生收到北京湛然国际拍卖公司汇款2000万,下午又收到汇款2000万元,15:23臧燕霞发微信给汪洋先生:第二笔款您收到了吗?汪洋先生回信息说:收到了,感谢!谢太,请放心!
随后的日子,出于对谢炳夫妻的高度信任,汪洋先生应谢炳的要求,大致在十天内,从自己家里先后向谢炳夫妻借出9件约价值20亿人民币左右的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谢炳夫妻就此极为快速地将上述文物收入囊中,均没有打借据。
期间,谢炳逐步通过利用北京湛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主动给汪洋先生共汇款共计5亿人民币,手续费及税后实际收到4.7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3日,汪洋先生给谢炳发微信,告诉他已给他发了邀请函,请谢炳于1月22日参加在故宫举办的阿呼斋(即汪洋先生的斋名)陶展学术座谈会。陶展预定将展览的5件宋代国宝级瓷器,于展后慷慨捐献给故宫博物院永久收藏。汪先生的非凡义举实在令人肃然起敬,由衷钦佩。
但是谢炳得知后,极为不满,进行了一系列对故宫办展的破坏活动,最后使得这次展览夭折。破坏得逞后,谢炳一心想得到这批宝贵的国宝级文物之心更加迫切了。
2018年3月,谢炳给汪洋发微信说,后天我要飞离北京,离开前安排我去你家看看故宫办展未果送回来的东西,谈谈我们双方(汪洋与谢炳)能否接受的条件,最好不打官司为好。意为不给东西就要打官司。
之后,谢炳一直想去汪洋先生家里拿取那些宋代国宝级文物。汪洋先生没有同意,拒绝了谢炳再从家里拿走文物的企图。
2018年6月19号,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容某和书记员及录像人员,突然来到汪洋先生家中,通知他财产保全。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二名法官找到谢炳,调查其是否曾借有汪洋9件瓷器没有返还?70岁的谢炳矢口否认此事,并声称连看都没有看过,根本就没有这回事。
可能是利益熏心,贪得无厌,谢炳一方在之前承认过从汪洋先生家拿过9件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的情况下(有谈判录音为证)突然改口,通过一系列的精细谋划,谢炳竟然矢口否认借到汪洋先生9件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的事情;又通过法院的“合法”程序达到了“侵占9件宋代国宝级稀世文物”的目的。
让汪洋先生大跌眼镜的是,一个堂堂正正的原全国政协委员、正大集团公司副董事长70岁的谢炳,怎么能这样不讲诚信呢?
几年来,汪洋先生始终表示强烈不满和愤慨,一直坚持呼吁媒体、司法界、文物界一起揭露原全国政协委员、正大集团副董事长谢炳为私欲侵占宋代国宝瓷器文物,故意制造可笑之极“惊天骗局”的违法行为。
近期,汪洋先生已经实名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9件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被骗的经过和法院判决过程中“与事实不符,法官认定事实错误”的人为制造的一起彻头彻尾的“虚假诉讼”案件。乌云遮不住太阳,相信法律公平一定会到来。我们正拭目以待!
本案过程
我是受害者汪洋、现在实名举报:(2021)最高法民终956号案件是彻头彻尾的“糊涂案”。合作主体实为谢炳与汪洋先生二人。此案属于文物界的“惊天骗局”。骗局制造者是原全国政协委员、正大集团70岁的副董事长谢炳。
2017年8月,原全国政协委员、正大集团副总裁谢炳经人介绍与收藏家汪洋先生相识,当月即8月20日双方就共同设立民间博物馆的合作达成意向。
一是谢炳本人以“借观”名义从汪洋家中“骗走”9件国宝级宋代瓷器。
谢炳以“借观”名义在2017年9月份从汪洋家中陆续拿走9件宋代瓷器文物是铁定的事实。
第一、2017年9月19日晚上,谢炳第一次从汪洋家中以借观名义拿走一件(1)南宋官窑粉清釉八方贯耳壶【御题】;谢炳在9月30日之前又以借观名义陆续从汪洋家中拿走其他八件国宝级物品,分别是:(2)南宋官窑翠青釉六瓣葵口盘《御题》;(3)南宋官窑印龙大圆洗;(4)南宋哥釉周素尊【带托及御题】;(5)北宋汝窑天青八棱带盖净瓶;(6)北宋汝窑天青釉杯式炉【御题】;(7)北宋汝窑天青釉高足杯【御题】;(8)北宋汝窑天蓝釉洗有修【御题】;(9)北宋汝窑天青釉盘。
第二、在二审诉讼中,汪洋先生提交2018年1月27日由谢炳、汪洋、臧燕霞、武镇杰、顾胜、胡永平六人在汪洋家中商讨是否继续合作的同步录音证实,谢炳自认以借观名义从汪洋家中拿走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的事实,理由是怕他(汪洋)打散而又拿给别人,如下录音详细记录并印证(详见二审证据1录音文字稿第4、第10页)。均有铁的证据。
第四、北京智控投资有限公司混淆是非、妨碍诉讼程序查明事实真相。一审诉讼中,北京智控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保全艺术品清单》共109件艺术品,唯独、恰恰未列明并申请查封谢炳借观的9件艺术品。显然,北京智控公司在二审中谎称不存在谢炳借观的事实,足以印证其隐瞒真相、妨碍诉讼的虚假陈述,应该是欺骗了法院。
第五、至于谢炳以借观名义拿走9件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汪洋为何未让谢炳写书面凭据,一是基于对谢炳的信任,本来就奔着诚实守信的兄弟合作设立民间博物馆的目标,更何况谢炳主动逐步投入5亿资金(我已经收到);二是谢炳作为原全国政协委员,又是正大集团公司的副董事长的身份,让人失去戒备之心;三是中国古董商传统搂货(代销)办法,没有合同与手续,全凭信用【1】。
2017年8月20日双方就共同设立民间博物馆的合作虽然没有签署协议但达成合作意向,且合作主体实系谢炳与汪洋。后谢炳提出要通过拍卖形式才能把资金转入汪洋个人账户,于是,在2017年9月14日,谢炳指定北京智控投资有限公司(他妻子藏燕霞为法人)与北京湛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签订《艺术品转让协议》,转让5件宋代官窑及汝窑瓷器的协议书。此协议系虚拟拍卖协议。
谢炳与汪洋先生商谈及合作期间,汪洋即认为谢炳与藏燕霞是夫妻关系。北京智控投资有限公司系臧燕霞一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然后在一审法庭中,北京智控公司以“公司”没有收到九件艺术品, ”谢炳为其妻子的公司与汪洋交涉”来辩解谢炳与本案无关,从而达到规避谢炳出庭,不幸的是,一审法院却以谢炳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拒绝了追加谢炳作为第三人的出庭的申请。
经了解并收集相关证据,证实谢炳的妻子并非臧燕霞而是郑某某,谢炳与郑某某1992年在中国登记结婚,两人现仍是夫妻关系。故,谢炳与臧燕霞并非夫妻。
二是谢炳与汪洋先生之间实际是投资合作关系,而且谢炳向汪洋前期投入5亿元的合作资金。
谢炳2017年8月7日到汪洋先生家中观赏收藏品,最终与汪洋就合作共同设立民间博物馆达成意向,且谢炳拟定《关于艺术品的合作协议》(初稿),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虽然尚未签订合作协议,但,谢炳向汪洋前期分二十多次投入5亿元的合作资金,汪洋先生已经收到。
其实,5亿元是基于投资设立民间博物馆的合作所发生的资金投入。双方因合作协议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合作设立民间博物馆事项未完成。2018年1月27日晚,谢炳、臧燕霞再次如约来到汪洋家中商讨如何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汪洋、胡永平(汪洋妻子)、顾胜和武镇杰均参与商讨的全过程。当晚,谢炳和汪洋等人均对之前的投资合作过程进行回顾和确认。
之所以谢炳通过北京智控公司与北京湛然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由北京智控公司转账给北京湛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再由湛然公司转账给汪洋先生,谢炳的解释为:签订《转让协议》是解决资金怎么到汪洋这里来,谢炳认为公司资金不通过拍卖进不到私人账户;双方已经在合作了,《转让协议》无所谓多少件、多少钱的问题;如果是买卖,谢炳是不会做这个事情的。在讨论解决方案时,谢炳提出“你钱给我,我把东西(借观的9件文物,一审提交的关于谢炳与借观文物的合影足以印证)给你完了”。臧燕霞、顾胜、武镇杰在当晚的发言中也确认了谢炳与汪洋之间的合作关系及谢炳以借观的名义拿走汪洋9件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的事实非常清楚。
三是《转让协议》只是为解决“走账”之需,5亿的买卖合同关系纯属虚构。
如前所述,谢炳自认签订《转让协议》是为解决公司的钱怎么到汪洋先生个人账户的问题;当日北京智控公司与北京湛然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合同内容等系由谢炳一方拟定,签订前北京智控公司根本不存在正常签订合同的事先协商、查看合同标的、确定价格等流程,北京智控公司和北京湛然公司亦十分清楚签订合同只是为走账而已。
另,北京智控公司法人代表臧燕霞直到签订合同当日的2017年9月14日晚上,即在合同签订后当晚才添加汪洋的微信,9月20日臧燕霞告知汪洋已转账4000万元(两次各2000万元),并向汪洋确认是否收到款项。截止到2017年9月28日,谢炳通过智控公司已向汪洋先生转入2.6亿元(未考虑个税和湛然公司3%手续费),并明确款项转于汪洋个人。
2017年9月28日,谢炳要求汪洋先生签订《补充协议》,与转让协议同样只是走账的形式而已。
北京湛然拍卖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后,当日收取的款项第一时间转给汪洋,其实,湛然公司与北京智控公司之前并无任何联系与往来。之后,北京湛然公司向北京智控公司开具发票、代扣代缴汪洋的个人所得税、收取汪洋3%的手续费,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事项。
北京湛然公司知晓协议只是走个形式,目的是为了走账,根本不存在买卖行为,法院在一审中北京湛然公司也重点强调走账之实。
四是《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属无效,原审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属于法律适用的错误。
首先,《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并非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谢炳、智控公司及湛然公司均十分清楚涉案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只为达到“走账”目的,涉案5亿元系谢炳与汪洋合作中的款项,并未涉及汪洋所有的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的拍卖。汪洋先生也绝不会把所谓虚拟合同中5件宋代国宝级文物以5亿元人民币拍卖给谢炳。
五是汪洋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承担3%的手续费并不构成一审判决所认定履行《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事实行为。
《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佣金是按照落锤价的3%计算,而本案中不存在拍卖的事实,北京湛然公司收取的1500万元系手续费并非佣金。北京湛然公司将收到的款项转账给汪洋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
一审将汪洋依法纳税的行为认定为自认、自证履行合同明显违背事实。
六是法院一审遗漏案件当事人,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涉案隐藏的实际合作主体为谢炳和汪洋先生,本案一审诉讼中,汪洋申请追加谢炳、臧燕霞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智控公司以“谢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燕霞的丈夫,谢炳帮助自己的妻子与汪洋交涉是正常的”理由不同意追加。一审法院也没有认定谢炳与北京智控公司系关联方、谈判方(谢炳)的关联方签订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安排,谢炳与臧燕霞与本案审理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追加谢炳、臧燕霞为本案第三人。
另外,北京智控公司并非本案所涉合同的主体,非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不能成立。谢炳与臧燕霞并非夫妻关系,谢炳与智控公司也无任何关联,一审将谢炳认定为关联方显属错误。汪洋先生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隐藏的合作主体为谢炳与汪洋,甚至谢炳还提出恢复原状的主张,即汪洋退钱(5亿)、谢炳归还借观的9件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
如上所述,本案以虚拟的买卖合同隐藏了事实的合作关系,谢炳以走账之需通过北京智控公司向汪洋先生先期投入5亿合作资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显然,北京智控公司非涉案5亿资金的主体,亦非本案适格原告,故其诉求于法无据。
七是一审认定买卖关系属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如上所述,在作为通谋虚伪表示的案涉买卖合同背后,还存在一个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作协议。案涉合作协议的当事人为谢炳和汪洋先生,北京智控公司和北京湛然公司并非合作协议的主体。合作方式是谢炳出钱、汪洋先生出物共同设立民间博物馆,2017年11月29日,谢炳已完成正大艺术馆有限公司的注册,以此实现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是一审诉讼中,北京智控公司存在隐瞒虚构买卖事实、当庭虚假陈述,甚至不排除“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上述行为已严重妨碍一审查明涉案事实,且严重妨碍一审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未查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更是错误。
因此,汪洋先生恳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呼吁保护好国家级文物,追回9件宋代国宝级瓷器文物。70岁的谢炳先生,忘记了自己曾经是全国政协委员、忘记了自己家族百年的辛苦奋斗史,以正大集团副董事长的身份制造“惊天骗局”、不讲诚信的做法令人愤慨,现在予以曝光于天下。
实名举报人:汪洋
来源链接:http://k.sina.com.cn/article_5771548607_15802d7bf001014oz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