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庆公司)在所开发的位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外滩一号”项目过程中,为达到骗取大额银行贷款目的,分别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等采取相互勾结的方式,通过虚假立项、瞒报材料、违规放贷、故意逃避法定监管的方式,致使放贷的 1.8 亿元项目资金被恶意转移、侵占,并通过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人员输送利益,以阴谋破产方式使泽庆公司违法被裁定宣告破产,又通过违法出具调解书方式,使求助人及该项目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亿六千余万元无法主张。为此,举报人向人民日报等国家媒体实名举报并求助如下:
举报人:环江金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顺谷统一社会代码:91451226669725097C
地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江口村联系电话:13907787803 举报人:广西新德铝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伟顽
统一社会代码:91451281695381515k
地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城西工业园区康宁路西侧联系电话:
15977894047
举报人:覃玉媚,女,壮族,1966 年 1 月 18 日生,住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 26-2 号云星钱隆天下南区 15 栋 302 号。身份证号码;
452701196601180324。联系电话:17758669886。
举报人:覃敏利,女,壮族。1977 年 12 月 18 日生,住广西环江毛
南族自治县川山镇都川变电站 2 号,身份证号码:452724197712181329。联系电话:13877837803。
举报人:莫顺谷,男,壮族,1973 年 10 月 1 日生,住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国际公馆 D 座 2103 房,身份证号码;452724197310011052。联系电话:13907787803。
举报人:韦剑,男,壮族,1966 年 10 月 1 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
江区新建东路 427 号,身份证号码:452701196610010116,联系电话:13517787718。
举报人:韦玉梅,女,壮族,1964 年 2 月 9 日出生,住广西环江毛
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 307 号,身份证号:452724196402092027。联系电话:13517583848。
举报人:梁华,男,壮族,1975 年 8 月 15 日出生,住广西南丹县城
关镇民行南路 069 号,身份证号:452725197508150775。联系电话:13788715781
被举报人 1: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泽宁
统一社会代码:91451281791347595C
地址: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县前街 55 号 联系电话:13977896689
被举报人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加 统一社会代码:91450000715182514C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 27 号
被举报人 3: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公章 统一社会代码:91450103310159199W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 118 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 3 栋 44 层 4418 号房 联系电话:15307812720
被举报人 4: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 88 号 联系电话:0771—5679000
被举报人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增文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36—2 号华润中心西写字楼B 座联系电话:0771—2520651
被举报人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 皱涛 统一社会代码:914505008993065846
举报事项:
1、被举报人泽庆公司勾结长城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采取不法手段,恶意套取国家1.8 亿元信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2、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使不具备破产条件的被举报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中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内定破产重组招投标方案,故意剥夺真实债权人表决权和知情权。
3、南宁中级法院与被举报人等相互联手,徇私枉法,主导造成巨额信贷资金流失的双方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非法做出《民事调解书》,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求助事项:
1、请求公安部门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查清被转移、侵吞的 1.8 亿元信贷款去向,并依法追回该笔资金。
2、请求公安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查处长城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人员在 1.8 亿元贷款流失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泽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转移、侵占贷款、侵吞债权人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3、请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及时冻结泽庆公司所有资产,确保资产不被再次被转移,并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核查。
4、请求纪检部门依法调查河池中院在审理泽庆公司宣告破产案及南宁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违法事实。
一、基本事实
(一)银企合作,虚瞒事实,联手打造收购黑幕,套取 1.8 亿元信贷资金,侵吞国家资产,侵害债权人利益!
1、2014 年 6 月,被举报人泽庆公司在开发“外滩一号”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以项目建设用地、在建工程作抵押,分别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获得贷款捌仟万元人民币,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获得贷款壹亿元人民币,借款合同均特别约定贷款用途仅限于”外滩一号“一、二期项目工程支付及后续投,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改变委托贷款用途”。
2、银行放款前,长城公司作为被举报人泽庆公司的财务顾问和委托
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承诺收购方,向广西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收购《承诺函》。并为受托人华夏银行、北海农行放款风险进行全部兜底,同时负有法定义务与受托人共同对借款人泽庆公司的借款用途进行严密监管。
3、长城公司与被举报人签约收购当时在建的“外滩一号”项目债权债务合同时,经核算,该项目绝对属于盈利。按规定被举报人长城公司是不具备收购条件的,但长城公司在 2014 年 4 月 21 日收购并重组泽庆公司债权债务后,华夏银行于 2014 年 7 月 4 日放贷给泽庆公司捌仠万元人民币,北海农行 2014 年 8 月 13 日放贷给泽庆公司壹亿元人民币,这种先定不良资产后放贷的行为,除了相互串通恶意套取国家资金别无他解。
4、长城公司不仅与被举报人合谋套取国家贷款,更在收购被举报人债权债务后,阴谋使施工方及材料方近 8000 万元的资金在债权确权表中得以体现。债权确权的造假使广大债权人蒙受了重大损失。
5、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在放贷前对被举报人贷款申请疏于尽职调查,在明知其抵押物不足不符合贷款条件情况下,依然违规发放巨额贷款,并共同隐瞒了被举报人真实存在的巨额债务,其中建设工程款就高达 8000 余万元。放贷后,银行方也没有尽到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对此大量资产流失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贷款被轻易转移,去向不明,监管形同虚设,是监管缺失还是联手操作?
1、根据贷款合同,放款到被举报人,必须先行清偿原柳州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环江支行等债务共计 3800 万元债务,支付城宇公司和德佳公司 7000 万的工程款,但被举报人在款到两天时间内就私自转走了 5200 万元,不仅未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也未再对外滩 1 号项目作其他任何的投入。同时,被举报人还通过套现的方式,分别向广西昌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转账再要回的方式,成功将转出的 4000 余万元款项于转出次日收回,转回款项如今去向成谜!
2、长城公司作为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承诺收购方,负有法定的风控监管责任,但其并没有按项目立项要求对泽庆公司进行负债调查,没有履行资金使用审查,没有制定安全的财务监管措施,终使 1.8 亿元放贷资金严格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成为一纸空文。如今大量国有资产被转移、侵吞,去向不明,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 更是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徇私枉法,违法受理不具备条件的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耀武扬威,债权确权弄虚作假,是联手黑幕还是利益共享?
(一)被举报人仅因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仅凭一个小份额债权人申请,就被河池市中级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8 日以(2018)桂 12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日指定南宁智迪尔清算有限公司担任泽庆公司管理人。
(二)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将债权人的债权情况书面下发, 书面公布。以利于债权人审查全部债权情况,以监督虚假债权的存在。但管理人始终未公开向债权人发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关联文件和债权情况。
(三)对管理人多次提出的选举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被管理人
无由拒绝,债权人集体到法院要求立案审查,又无端遭拒。这一波暗箱操作导致了是非颠倒。法院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利益,他们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利益关系?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在重组招投标中内定方案,刻意剥夺真实债权人表决权和知情权。
(一)在被举报人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与河池市中院负责环江外滩一号破产重组法官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存在违法内定投资人嫌疑。
在普通债权中占有较大数额的债权人环江金达公司、覃玉媚等,由于在法院首次进行的内部拟定重组方案摸底中依法投了反对票,直接导致2018 年 10 月 24 日第一次全体债权人大会正式表决投资人重组方案时被违法剥夺表决权,此后项目进展情况也一直被刻意封锁消息。
(二)管理人在债权确认中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弄虚作假,颠倒是非。
管理人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不顾债
权人公开反对和质疑,把不属于优先债权的城宇公司 012 号、德佳公司
058 号债权违法登记并予确认。“
(三)登记债权金额任意变更,只为盘剥侵吞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债权登记确认共进行两次,在申报债权本金不变的情况下,管理人认
定长城公司的优先债权就凭空增加了 5000 余万元。把本属于按约定属于
兜底还款的 7000 万元的工程款违法可定成优先债权,意欲何为?
四、南宁中级法院欲盖弥彰,主导直接造成巨额国有资金流失的罪魁祸首订立攻守同盟,以违法的方式做出非法的《民事调解书》。
为主张权益,环江金达公司、覃玉媚等债权人,组织材料不断信访, 引起自治区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批复南宁中院依法解决问题。为平息祸端, 保身安命,南宁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长城公司和泽庆公司的债权债务收购及其他债权人关注的问题进行“调解商议”,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作出(2017) 桂 01 民初 117 号《民事调解书》,对其中事关各真实债权人的利益事项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定。直接导致各债权人因举报人破产案件的产生的利益受损维权诉讼通道全部堵死。举报人想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路子也因无法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该《民事调解书》而无奈终止。
五、1.8 亿国家信贷资金去向不明 数百名债权人面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国家 1.8 亿元资金被银企联手成功套取并转移侵吞,阴谋破产被司法部门违法裁定得以认定,虚假项目清算内定债权重组方案让被举报人成功逃避债务,一次次的奔走维权始终无果,如今国家的 1.8 亿资金去向不明, 数百名债权人面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的惨烈局面!
综上:求助(举报)人本着维护国家和自身利益不受违法侵害的宗旨, 实名向人民日报举报并求助,我们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附:1、项目立项审批通知单
2、一般委托贷款合同(农行北海分行)
3、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
4、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
5、三方合同
6、长城公司与泽庆公司债权确认分配协议书
7、泽庆公司 2014 年 7 月 4 日走账信息
8、转账记录(2014 年 7 月 4 日至 2014 年 7 月 8 日)
9、债权登记表(2019.9.24)
附:各举报人(部分)债权情况:金达矿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 1014 万元(本金);广西新德铝材有限公司铝型材门窗工程安装货款人民币 144749.81 元(本金);举报人覃玉媚借款 16656916.26 元、举报人覃敏
利借款 80 万元、举报人韦剑借款 220 万元、举报人韦玉梅借款 50 万元、
梁华借款 20 万元、举报人莫顺谷购“外滩一号”买房定金 2 万元。
文章来源:跃龙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