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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粟园西路栗平胡同刘凤英求 助 信
时间:2024-09-21 22:47:53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刘凤英从2011年2月28日开始一场噩梦突如其来,由邻居引起的一场大火彻底改变了平静的生活,更特别的是法官的判决更难让人难以接受,具体情况如下:
                    控告书
控告人:刘凤英,女,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粟园西路栗平胡同1排2号,身份证号:412326196906230626。
被控告人一:张艳,现任:夏邑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二:蒋朕,现任:夏邑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三:金景利,现任:夏邑县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控告人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以董梅、马振红为被告三次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次庭审合议庭成员均为三被控告人。然而,在控告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控告人损失的事实、损失的财产价值、火灾系被告马振红引起等事实的情况下,三被控告人因与被告马振红、董梅有关系,竟不顾及法律的存在而作出违背法律的判决,分别为:(2012)夏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2013)夏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2014)夏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此三个判决书后附),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枉法裁判罪,应当予以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一、三被控告人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等,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而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则亦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规则原则的违背。换言之,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不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中,三被控告人作为合议庭审判人员针对本案的证据就是上述态度与作法,即在控告人提供了确实、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控告人损失的事实、损失的财产价值、火灾系被告马振红引起等事实的情况下,三被控告人因与被告马振红、董梅有关系,竟无视证据与法律的存在继而作出了违背法律的判决,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三被控告人的行为也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民事审判规则基本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指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众所周知,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因此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推荐给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本案中,三个判决书均明确显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均为同一个法律的同一条款之规定,审判人员的故意行为不言自明。
三、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的结果。
    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的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他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像这样的证据;夏邑县消防大队火灾证明、认定书、夏邑县公安机关派出所询问笔录、法院审理笔录、原告刘凤英提供证据目录、2012夏民初字第151号判决书、 2013夏民初字第1296号判决书、2014夏民初字第1500号判决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书;等等一直保存到现在,不公平的判决已经把本不富裕的家庭拖累的更垮,由于多年的上诉多年的维护自身的冤屈刘凤英拖着疾病身体持之以恒坚持维护正义到底,经过不断的向上反映真实情况,在2021年10月19日接到0370-2209206电话后,电话里面称这件事说刘凤英证据准备的非常好、很扎实,一定要保存好,让等待落实,这件事情是督导组转过来的很重视请放心,得到这个回复真是喜出望外,仿佛看到了光明。可是过去一个月后当刘凤英再次拨通电话0370-2209206问这件事的时候工作人员讲这是市法院的电话,说有些证据找不到了已经给督导组回复了无法受理,听到两种回答不得不让人令人所思。

2022年以来派驻法院纪检组一直让刘凤英去签写意见书,反映夏邑县人民法院张艳、蒋莲、金景利枉法裁判问题调查情况附初报告:
  1. 三被控告人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三被告人作为合议庭审判人员在控告人提供了确实、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控告人损失的事实、损失的财产价值,火灾系马振红引起等事实的情况下,三控告人因与被告马振红、董梅有关系,竞无视证据与法律的存在继而做出了违背法律的判决,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2. 三控告人的行为也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三个判决书明确显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均为同一个法律的同一只条款之规定,审判人员的故意行为不言自明。
  3. 民事审批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的结果。
  刘凤英不同意签字,两种不同的回复是否驱动了谁的利益,是谁在保护这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人,是否为政绩还是有金钱利益输送致使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顾?我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一定到,我将继续寻求政府帮助,寻求媒体公开事实真相还老百姓一个公平正义判决,让那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得到一个公平的审判。
 此致
敬礼
  求助人:刘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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