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牛利兴,男,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5196507230634,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市政府西路34栋33号。现就我被赵换连、张清、王俊伟等官商勾结,骗取600万元巨额财产的事实及经过陈述如下:
我与王俊伟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王俊伟找到我说劝我出资包头市石拐区的一个用地600亩的土地项目以赚取差价。王俊伟称:该土地项目将由包头市石拐区时任招商局局长赵换连和土默特右旗副旗长张清牵头并操作,项目用地将会通过招拍挂程序,最终由包商银行投资十几亿用于建设冷链物流园区。在其不断劝说和保证之下,按照王俊伟的要求及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我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9月18日及2015年9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分方式向包头市宝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巧珍转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整,于2015年10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包头市宝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四笔款项的转账凭证详见附件1-4)用于购买该项目用地。此后,我多次向王俊伟询问该土地项目的情况,2017王俊伟告知我包头市宝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将该项目的600亩土地全部摘牌,待转让给包商银行赚钱即可。2018年7月左右,在我路过案涉项目土地时发现该宗土地上正在打地基修建房子,在我的再三追问下王俊伟才告知我该案涉项目土地中的150亩土地已经转让给了其他第三人而非包商银行,但由于该宗土地的手续不齐全,包头市宝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未收到土地转让金。直到2022年3、4月份,我才了解到包头市宝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本没有通过招拍挂的手续取得该宗项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存在所谓的包商银行拟使用该宗土地建设建设冷链物流园区的项目,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为了追回我的投资款,我于2020年4月以王俊伟涉嫌诈骗罪向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局进场报案,直到2020年10月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021年2月24日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作出了《关于牛利兴举报王俊伟涉嫌诈骗的答复》:牛利兴向刑侦大队报案,王俊伟涉嫌诈骗,需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侦查我单位认为该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诈骗罪。该案所涉及的民事范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让受害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2021年8月2日受害人以合同诈骗罪向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报案,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以认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了包公石(刑)不立字(2021)1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据此,受害人认为该案涉的招商引资项目中,存在以下严重诈骗行为:
1、赵换连作为时任招商局局长,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取了政府内部投资信息,与土默特右旗副旗长张清及王巧俊(包头市宝峰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勾结,以包头市宝峰集团的名义与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购买土地、建设厂房,并参与到项目土地的审批中,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官商勾结,谋取利益的嫌疑。
2、在受害人向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报案后,在王俊伟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个别人通过其社会关系对司法进行了干预,最终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3、是否存在该项目、该土地项目到底是什么情况,作为受害人的我对此理应享有知情权,相关部门理应给我一个解释,但时至今日我虽通过多种途径反应情况,但至今都没有得到解决,有关部门更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我的投资款600万元人民币更是无影无踪。
4、与此同时,也存在与受害人一样因土地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其他公司,如包头羊绒衫厂、包头市沃尔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蒙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荣利锤杆制造有限公司、包头市元丁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
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用自己辛苦赚取的血汗钱进行投资,但土地项目也至今无从考证,相关部门亦是各种推诿不给予实质性解决,投资款至今无法追回,致使受害人生活困难,投诉无门,望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给予关注并予以解决为盼!
情况反应人:牛利兴
2024年 5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