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产公司讨债一审被判诈骗罪,上诉称债务是真实的
时间:2024-04-12 14:43:26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山东人杨某,先为房地产公司融资,后因房地产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杨某又为债权人追讨债务。期间,杨某自称是用经过授权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据融资,但被房地产公司报案称虚假诉讼。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债务是真实存在的,钱都还给了债权人,且该债权债务此前经政府工作组监督确认,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
2024年4月7日下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房地产公司讨债 当地政府作为监管方介入
杨某在书面材料中称,2011年7月,自己受山东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东山公司)委托,面向社会融资,用于东山公司开发的单县中央花园项目开发建设。
后东山公司无法偿还到期融资款项,当地债权人超过100位,且工程面临烂尾,为了社会稳定,单县人民政府介入,于2012年成立了单县人民政府驻中央花园工作组(以下简称单县政府工作组),代表县政府调解解决相关事宜。
在单县政府工作组的参与下,杨某代表100多名实际出资人与东山公司,就债务结算、金额确认、以房抵债等事宜签订了多份协议。其中,2015年10月29日,在单县政府工作组的协调下,东山公司与杨某及其代表的广大债权人签订协议,由东山公司支付10162万元了结全部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据杨某根据东山公司提供的还款证据计算,直到2021年11月,东山公司仅还了8000余万元。
期间,债权人陈某称东山公司的借款一直未还,于2018年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山公司还款1200万元。
诉讼期间,东山公司称未借过陈某的1200万,案件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梁园区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5月1日,东山公司委托杨某以⺠间借贷的方式为东山公司提供正规合法的资金,委托借款由东山公司使用单县中央花园的部分房产作为担保。自2013年8 月20日至2014年5 月19 日,东山公司向陈某借款1200万元,均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杨某指定的账户。2014年5月20日,东山公司为陈某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20日。
法院认为:东山公司委托杨某以⺠间借贷的方式向陈某借款,被告与原告之间已形成⺠间借贷关系。东山公司借款后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返还本金及全部利息属违约行为,陈某据此要求东山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的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东山公司上诉。杨某在书面材料中称,二审期间,因有外部因素向自己施压,自己不得已,只好劝说陈某撤诉,陈某同意由自己代为解决债权问题。
2019年7月,东山公司、杨某和陈某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前述的一审判决书中的债权债务,经几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约定东山公司支付给杨某700万元,东山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终结,陈某债权由杨某解决,陈某配合东山公司到二审法院撤诉。
记者注意到,协议书上还有“监管方”的盖章,监管方为“单县人民政府驻中央花园工作组”。
追讨债款被认定虚假诉讼 一审判14年后上诉
但此后,东山公司依据协议只偿还了380余万元债务,剩余债务未履行。为此,杨某在山东省单县法院起诉了东山公司,要求偿还剩余款项。
根据单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于 2021 年11月3日立案后,因案涉虚假诉讼,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于同年12 月1日中止审理,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恢复审理”。
2022年7月8日,杨某被单县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
单县检察院指控:杨某利用其持有的东山公司空白借据,向陈某出具了1200 万元借款借据,指使陈某以该借据起诉并一审胜诉,二审期间因公司财产被查封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东山公司被迫与杨某和解,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和东山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杨某700 万元,后因部分款项未付,杨某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上,杨某对单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与东山公司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2013 年东山公司为了方便签署借款协议、更方便融资,由单县政府工作组和东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其出具了加盖东山公司公章的空白借据 400 张,后其成功为东山公司融资至少 90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始本金、利息,代付工程款,其为担保人。后东山公司严重违约,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债权人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山公司,东山公司欠陈某 1200 万元属实,在陈某一审胜诉后,在东山公司与单县政府工作组的威胁、恐吓下,其与东山公司签订了 700万元的终结协议,东山公支付其 380 余万元,剩余 310 余万元其向单县人民法院起诉,均系合理合法的行为。
单县法院一审审理后,没有认可杨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应依法就剩余债权追索,而不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诉讼手段骗取东山公司财产。杨某利用持有的加盖东山公司空白印章的借款借据,给陈某出具 1200 万元借据,陈某实际未向东山公司转款,陈某与东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虚设债权,采取诉讼手段骗取梁园区法院裁判文书,迫使东山公司签订 700 万元的还款协议,非法占有东山公司财产 380万余元, 后利用该还款协议向单县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构成诈骗罪。
2023年12月21日,单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 ,罚金600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他表示,空白借据并非随意填写,每一张空白借据填写时都与出资人出借款项给东山公司的事实相对应。
向法院提交新录音证据 二审开庭被告人否认有诈骗行为
2024年4月7日下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围绕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听取了杨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相关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杨某一方表示,一审中多份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东山公司对已方多次书面确认过的债权金额不再认可,未能作出任何合理解释,一审判决则以东山公司一方人员的人证否定大量对杨某有利的书证,违反质证认证规则;忽略了东山公司少计借款金额、重复计算还款金额的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东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虚设债权。
杨某一方对此辩称:在陈某案一审时,陈某已提供出借款项的银行流水,以及东山公司加盖公章并由经办负责人王心红签字的借款借据,足以证明陈某1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陈某出借的1200万元虽未直接进入东山公司账户,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东山公司的广大债权人。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诈骗罪对杨某定罪量刑。
杨某一方对此辩称:截至目前,东山公司只还了9000万元,即使不计东山公司承诺还款后的逾期利息,离其承诺还款金额尚有巨大差距,其与东山公司达成的700万元终结协议是在单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监管指导下达成的,并加盖工作组公章,体现了各方真实意思。700万元终结协议第八条特别说明,这700万元主要用于还给刘某、张某、许某等债权人。东山公司已经支付的380余万元大部分已经用于偿还债权人,充分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1200万借款到底是谁的,证人刘某曾作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证人刘某当庭的证言与侦查阶段的证言相矛盾,而庭前证言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采信其庭前证言。
杨某一方辩称:证人刘某在一审法庭上说的内容才是事实,陈某不想被人知道他出借给东山公司这么多钱,所以由杨某在债权人清单上将1200万元钱款分别写在了刘某(500万)、陈某某(500万)、马某(200万)名下。刘某在接受公安询问时,明确表示投资东山公司的钱只有约20万元,其余500万元不清楚是谁的,但这段对话在公安做的询问笔录里变成了“521万元中有我的20万,其他的是我代持的亲戚朋友的钱”,且被一审法院采信。
杨某一方表示,刘某接受公安询问时的录音可以还原事实,二审开庭前,杨某的辩护律师已经将录音提交到二审法院。
庭审过程中,就杨某是否利用其与在东山公司工作的陈某某之间的熟人关系,实施不法行为,法院进行了发问。
杨某称,两人关系一般,不存在对方到东山公司后帮自己套取加盖东山公司印章空白借款借据的情况。
二审中,辩方提交了新证据,包括陈某某在2015年出具的说明,证明她在东山公司期间知道并同意由东山公司向广大债权人出具借据,借据是经工作组一位局长办理的,与杨某供述一致。
同时,辩方还出具了一张东山公司向债权人孙某某出具的借据,借据开具时间是陈某某经营期间,上面有陈某某的签字,从而证明至少有部分借据是经陈某某签字的。
庭审结束后,案件仍未宣判。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债务是真实存在的,钱都还给了债权人,且该债权债务此前经政府工作组监督确认,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
2024年4月7日下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房地产公司讨债 当地政府作为监管方介入
杨某在书面材料中称,2011年7月,自己受山东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东山公司)委托,面向社会融资,用于东山公司开发的单县中央花园项目开发建设。
后东山公司无法偿还到期融资款项,当地债权人超过100位,且工程面临烂尾,为了社会稳定,单县人民政府介入,于2012年成立了单县人民政府驻中央花园工作组(以下简称单县政府工作组),代表县政府调解解决相关事宜。
在单县政府工作组的参与下,杨某代表100多名实际出资人与东山公司,就债务结算、金额确认、以房抵债等事宜签订了多份协议。其中,2015年10月29日,在单县政府工作组的协调下,东山公司与杨某及其代表的广大债权人签订协议,由东山公司支付10162万元了结全部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据杨某根据东山公司提供的还款证据计算,直到2021年11月,东山公司仅还了8000余万元。
期间,债权人陈某称东山公司的借款一直未还,于2018年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山公司还款1200万元。
诉讼期间,东山公司称未借过陈某的1200万,案件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梁园区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5月1日,东山公司委托杨某以⺠间借贷的方式为东山公司提供正规合法的资金,委托借款由东山公司使用单县中央花园的部分房产作为担保。自2013年8 月20日至2014年5 月19 日,东山公司向陈某借款1200万元,均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杨某指定的账户。2014年5月20日,东山公司为陈某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20日。
法院认为:东山公司委托杨某以⺠间借贷的方式向陈某借款,被告与原告之间已形成⺠间借贷关系。东山公司借款后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返还本金及全部利息属违约行为,陈某据此要求东山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的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东山公司上诉。杨某在书面材料中称,二审期间,因有外部因素向自己施压,自己不得已,只好劝说陈某撤诉,陈某同意由自己代为解决债权问题。
2019年7月,东山公司、杨某和陈某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前述的一审判决书中的债权债务,经几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约定东山公司支付给杨某700万元,东山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终结,陈某债权由杨某解决,陈某配合东山公司到二审法院撤诉。
记者注意到,协议书上还有“监管方”的盖章,监管方为“单县人民政府驻中央花园工作组”。
追讨债款被认定虚假诉讼 一审判14年后上诉
但此后,东山公司依据协议只偿还了380余万元债务,剩余债务未履行。为此,杨某在山东省单县法院起诉了东山公司,要求偿还剩余款项。
根据单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于 2021 年11月3日立案后,因案涉虚假诉讼,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于同年12 月1日中止审理,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恢复审理”。
2022年7月8日,杨某被单县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
单县检察院指控:杨某利用其持有的东山公司空白借据,向陈某出具了1200 万元借款借据,指使陈某以该借据起诉并一审胜诉,二审期间因公司财产被查封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东山公司被迫与杨某和解,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和东山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杨某700 万元,后因部分款项未付,杨某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上,杨某对单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与东山公司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2013 年东山公司为了方便签署借款协议、更方便融资,由单县政府工作组和东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其出具了加盖东山公司公章的空白借据 400 张,后其成功为东山公司融资至少 90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始本金、利息,代付工程款,其为担保人。后东山公司严重违约,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债权人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山公司,东山公司欠陈某 1200 万元属实,在陈某一审胜诉后,在东山公司与单县政府工作组的威胁、恐吓下,其与东山公司签订了 700万元的终结协议,东山公支付其 380 余万元,剩余 310 余万元其向单县人民法院起诉,均系合理合法的行为。
单县法院一审审理后,没有认可杨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应依法就剩余债权追索,而不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诉讼手段骗取东山公司财产。杨某利用持有的加盖东山公司空白印章的借款借据,给陈某出具 1200 万元借据,陈某实际未向东山公司转款,陈某与东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虚设债权,采取诉讼手段骗取梁园区法院裁判文书,迫使东山公司签订 700 万元的还款协议,非法占有东山公司财产 380万余元, 后利用该还款协议向单县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构成诈骗罪。
2023年12月21日,单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 ,罚金600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他表示,空白借据并非随意填写,每一张空白借据填写时都与出资人出借款项给东山公司的事实相对应。
向法院提交新录音证据 二审开庭被告人否认有诈骗行为
2024年4月7日下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围绕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听取了杨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相关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杨某一方表示,一审中多份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东山公司对已方多次书面确认过的债权金额不再认可,未能作出任何合理解释,一审判决则以东山公司一方人员的人证否定大量对杨某有利的书证,违反质证认证规则;忽略了东山公司少计借款金额、重复计算还款金额的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东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虚设债权。
杨某一方对此辩称:在陈某案一审时,陈某已提供出借款项的银行流水,以及东山公司加盖公章并由经办负责人王心红签字的借款借据,足以证明陈某1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陈某出借的1200万元虽未直接进入东山公司账户,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东山公司的广大债权人。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诈骗罪对杨某定罪量刑。
杨某一方对此辩称:截至目前,东山公司只还了9000万元,即使不计东山公司承诺还款后的逾期利息,离其承诺还款金额尚有巨大差距,其与东山公司达成的700万元终结协议是在单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监管指导下达成的,并加盖工作组公章,体现了各方真实意思。700万元终结协议第八条特别说明,这700万元主要用于还给刘某、张某、许某等债权人。东山公司已经支付的380余万元大部分已经用于偿还债权人,充分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1200万借款到底是谁的,证人刘某曾作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证人刘某当庭的证言与侦查阶段的证言相矛盾,而庭前证言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采信其庭前证言。
杨某一方辩称:证人刘某在一审法庭上说的内容才是事实,陈某不想被人知道他出借给东山公司这么多钱,所以由杨某在债权人清单上将1200万元钱款分别写在了刘某(500万)、陈某某(500万)、马某(200万)名下。刘某在接受公安询问时,明确表示投资东山公司的钱只有约20万元,其余500万元不清楚是谁的,但这段对话在公安做的询问笔录里变成了“521万元中有我的20万,其他的是我代持的亲戚朋友的钱”,且被一审法院采信。
杨某一方表示,刘某接受公安询问时的录音可以还原事实,二审开庭前,杨某的辩护律师已经将录音提交到二审法院。
庭审过程中,就杨某是否利用其与在东山公司工作的陈某某之间的熟人关系,实施不法行为,法院进行了发问。
杨某称,两人关系一般,不存在对方到东山公司后帮自己套取加盖东山公司印章空白借款借据的情况。
二审中,辩方提交了新证据,包括陈某某在2015年出具的说明,证明她在东山公司期间知道并同意由东山公司向广大债权人出具借据,借据是经工作组一位局长办理的,与杨某供述一致。
同时,辩方还出具了一张东山公司向债权人孙某某出具的借据,借据开具时间是陈某某经营期间,上面有陈某某的签字,从而证明至少有部分借据是经陈某某签字的。
庭审结束后,案件仍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