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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收到原告一分钱却被拍卖房产 河南洛阳涧西法院现“奇案”:虚假诉讼 枉法判决 违法执行
时间:2023-11-19 11:53:46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时间:2023-11-19  来源:三农观察网 点击: 140次

   

          
公开信息已经证明借款资金来源于网上募集,从未收到原告一分钱,却被判决还款145万,第三担保人房产更是被蹊跷拍卖。河南洛阳涧西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贷款的做法被当事人投诉为:虚假诉讼、枉法判决、违法执行。
当事人范某反映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760号民事案件中,该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洛阳市涧西中小企业金融超市有限公司,而不是姚军,因此姚军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已经查明姚军系洛阳市涧西中小企业金融超市有限公司职工,一个普普通通的公司职工明显不具备出借145万高额借款的能力,一个普普通通的公司员工不可能有那么雄厚的经济实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之规定,法院没有审查其资金来源,姚军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姚军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其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明显是虚假诉讼。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此案中显系枉法裁判。该案中的实际转账人戴馨、杜晔都是洛阳市涧西中小企业金融超市有限公司当时的员工。从姚军在庭审时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均明显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第一页系后期打印填写的;借款凭证系后期填写。
担保合同也是伪造的。洛阳乐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是向洛阳市涧西中小企业金融超市有限公司借款的,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洛阳市涧西中小企业金融超市有限公司是不能从事放贷业务的,洛阳市涧西中小企业金融超市有限公司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在签订所有合同时均要求填写的都是空白合同,后期根据自己的需求而填写。这是多么显而易见的问题,并且庭审中也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聊天记录,都完全可以证明案件的资金来源,出借人是谁,但是涧西区法院法官均不予采信,明知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但仍然枉法裁判。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反映人系该案件中的担保人,反映人位于济源市泉水湾的房屋价值90万元,而涧西区法院却仅拍卖了50多万元;并且,反映人妻子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也没有通知举报人妻子。现在反映人作为担保人被弄得倾家荡产,根本就无法正常生活了。    
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伟律师说,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张伟指出,加强虚假诉讼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当继续加强,使这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保护好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内部密切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搞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必须与法院审判机构和法官密切合作。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无法挽回的损失,帮助其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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