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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几日”等于不超过一个月?济南仲裁委复函被质疑
时间:2023-07-20 15:22:11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几日”等于不超过一个月?济南仲裁委复函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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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立案受理后,根据双方2022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出具(2021)济仲裁字第3463号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

   依据该调解书的内容,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其应付的逾期付款利息140000元向申请人进行支付;若未按时、足额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另行支付申请人120000元违约金,且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该调解书作出并由仲裁委送达双方后,被申请人在收到该调解书后并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并一再进行拖延。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与被申请人就其支付应付逾期付款利息时间进行磋商沟通,并一再要求被申请人最迟应于中秋节(2022年9月10日)之前履行逾期利息的支付义务,否则申请人将按照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上述付款请求和通知后,继续拖延付款,直至2022年9月19日才履行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被申请人恶意拖延支付的行为明显违反违调解书的约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

   基于以上被申请人拒不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严重违约事实和违法行为,申请人按照双方调解书的约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按照调解书内容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20000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执行申请后后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管辖。后在该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以履行完毕调解书中的约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经听证后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鲁0103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执行异议。

   但因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是对调解书中的“支付逾期利息日期顺延几日要及时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应当予以谅解”的理解不同以及执行依据中的“几日”不明确,该裁定书中要求执行实施部门书面告知济南终裁委会说明,济南仲裁委员会说明后,由执行实施部门根据说明决定驳回执行申请亦或继续执行。

   该裁定做出并送达双方后,申请人依据该裁定内容数次联系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法官询问济南仲裁委员会出具说明事宜,直至2023年6月30日,承办法官向申请人送达(2021)济仲裁字第3463号函。根据该函载明的内容,仲裁庭认为,双协议中约定的“几日”愿意是申请人对央企审批拨款的复杂流程予以谅解。因此,只要被申请人的履行期限期间不超过一个月,不应视为被申请人违约。同时该回函仅有济南仲裁委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的法律规定,该回函作为济南仲裁委员会对其出具的(2021)济仲裁字第3463号仲裁调解书释明的法律文件,但未见任何承办该案的仲裁员王健、严玫、窦红的签名,程序严重违法。

    且该回函中将“几日”的履行期限认定为不超过一个月,已经超出了作出一名正常人的合理理解及认知范畴。济南仲裁委出具的该回函在拖延长达四个月后,仍然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以事实为依据,出具的回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混淆事实、颠倒黑白,不应当成为执行实施部门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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