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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反应情况
时间:2022-12-24 21:30:41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申诉人:刘相,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0403198110310613,  
原邯郸市交巡警支队第三大队合同制民警。电话:18731098899。
被申诉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邯山一大队。  
申诉目的:
1、请求邯山一大队重新在交警部门为申诉人安排工作并补缴因羁押  而停缴的社保。
2、请求邯山一大队赔偿因羁押8个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90663.3元。  3、请求邯山一大队消除影响,恢复申诉人驾驶证(A2D本)。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21日21时54分许,申诉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张成尧沿滏东南大街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滏东南大街摩  托城小鸟电动车门前时,摩托车撞到路肩石上,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申诉人因伤住院27天。期间,邯山一大队事故民警高军严重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的程序要求,未对申诉人进行询问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下达《事故认定书》,导致事故事实尚未查清,事故认定书程序严重违法。邯山区人民检查院依据该事故认定书对申请人提起公诉,导致申诉人被错误判决服刑8个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的标准,邯山一大队应向申请人赔偿损失。
事故发生后申诉人住院抢救花费6万余元,后又按照邯山一大队  的要求向受害者赔偿10万元。邯山一大队违规下达《事故认定书》  的行为,对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不收侵害,保证法律公正权威,特此向  贵单位提出申请。举报反应情况
 
申诉人:刘相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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