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记者 潘从武
□ 法治日报通讯员 刘笑
“咦?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喀什,怎么轨迹显示人在乌鲁木齐市?”新疆高速交警在核查一起交通违法处理信息时,发现违法驾驶员于杰(化名)竟然会“分身术”。
近日,于杰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卡子湾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处理一辆新Q号牌的小型汽车在2021年5月7日的一起超速50%以上的交通违法。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时,高支队直属勤务大队民警发现了异样,民警怀疑于杰有替人销分的嫌疑。
经过调查询问,于杰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今年4月底,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网名为“姜武”的人发布信息,需要人帮其代扣12分并吊销驾驶证。于杰与之取得联系,表示自己愿意被“撕分”,并以7000元报酬成交。
根据线索,民警顺藤摸瓜找到姜武(网名)。据姜武交代,他只是“中介”,需要处理违法的另有其人。
原来,姜武也是通过网络获取了昵称为“某俱乐部”发布的需要“代扣分”的信息,随后以1.7万元的好处费成交。之后,他又找到了于杰,这样就能赚1万元差价。
没想到,姜武钱没“赚”上,反而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了8.5万元,与此同时,“某俱乐部”和于杰作为买卖双方也均受到处罚,可谓得不偿失。
这是自2022年4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新疆高速交警查处的第一例买分卖分案件。
据介绍,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会想“歪招儿”,通过买分卖分等非法途径,由他人处理自己的交通违法和记分。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这一行为有严格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另外,在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交管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