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时隔6年之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一次“适当的修改补充”。
5月9日,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刑诉修正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短短不到一周,截至15日11时20分,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就已收到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各项意见1368件。
此前,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已对刑诉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仅仅24条的草案,涉及与监察法的衔接、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的调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等,一经披露就引发学界的热切关注。
其中,主要针对外逃贪官而增设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法学界内外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1、海外追逃的现实需要
李向东、刘昌明、蒋雷、刘湘建、周静华……这一连串的名字,都是百名红通名单的在逃人员。
在外逃了17年之后,2018年4月3日,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香港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会计刘梦平涉嫌受贿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刘梦平被控受贿200余万元人民币。
2000年5月,刘梦平被纪检部门审查,其间借着上洗手间的时机,她偷偷溜到了婆婆家,随后拿着护照和9万多元现金就“出逃”了。此后,刘梦平12次出入境中国,直至在2017年6月29日在海关被抓获。
从2000年刘梦平被公安部通缉,到2015年被列入红通名单,直至2018年坐上被告席,关于刘梦平的追责才显现成效。
“外逃官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刑事审判。”一位北京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未正式建立,因此,只能先通过劝返、遣返、异地追诉和引渡等方式先让他们回国。
2015年5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曾公布过,当时已归案的40名红通人员的后续审判情况:40名人员中有15人已经作出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顾震芳因证实于2006年在泰国死亡而被撤案;其余有9人已受审但未宣判,13名在移送审查起诉或正在侦办。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因未归国,外逃贪官就不能被审判定罪的情况有望改写。在刑诉修正草案中,增设专章构建了缺席审判制度,除了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死亡无法出庭的情形外,最主要针对的就是贪污贿赂等案件。
根据规定,只要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律师周金才认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次刑诉修正草案的重大创新之一,毫无疑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打击潜逃境外的腐败犯罪分子、追逃追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2、从“追物”到“追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对刑诉修正草案作说明时透露,早在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学者开始针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研究和讨论,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
参与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研讨的陈卫东告诉记者,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很早就有过讨论,之所以立法部门一直没有下定决心,“就是担心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实际上,因为国外早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要不要与国际接轨的争论在学界更早时候就已展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早在2007年就曾撰文,建议在刑诉法修改之时,增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助于在外逃贪官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处理腐败分子和追回犯罪所得。
此声音一出,与民间大喊支持的呼声不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多位学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敢认同”,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一名匿名教授更直接评价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典型的毒树果实”。
到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之时,刑事缺席审判的争论再次出现,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藏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应当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只能冻结、扣押、查封。
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适用范围、证明标准和程序等都存在不少争议”,上述法官告诉记者,实践中运用很“谨慎”。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披露,自2014年以来,因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检察机关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45起。
百名红通的2号嫌犯曾在2011年逃匿新加坡后,仍于2014年8月被法院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被誉为“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第一案”;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在病亡三年之后仍被裁定没收违法所得。
“两者是不一样的。”尽管没收违法所得也是在嫌疑人缺席的情况下启动,但前述法官告诉记者,一个针对财产、一个针对人,“缺席审判的证明标准更严格,而且涉及定罪问题,而没收违法所得不涉及定罪”。
“刑事诉讼中要以有罪为前提来执行财产,没定罪的情况下就没收在实践中存在难处。”陈卫东也表示,不定罪就没收财产出现了一些不顺畅的情况。
周金才也对此认可,缺席审判制度弥补了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上的不足,此前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用限于追赃;而缺席审判制度,其作用除追赃之外还在加大追逃力度,全方位压缩涉案人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
而此次刑诉修正草案中,也详细规定了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只有在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法院应当缺席审判,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贪污贿赂案件都可缺席审判。
“上述规定,对缺席审判的程序进行了限制。”周金才表示,按照上述规定,传票和起诉书副本未送达被告人的,不具备缺席审理的前提。
“并不是每个外逃至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一定要适用缺席审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媒体专访时就表示,尽管随着追逃力度的逐渐加大,缺席审判显得越来越有必要,但缺席审判程序必须慎重行使,还应该根据具体程序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3、担忧是可控的
除了缺席审判的范围,对于学界比较担忧的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此次刑诉修正草案也有明确规定。
之前持反对观点的教授,就担心刑事缺席审判最大的问题时“被告人没有任何辩解机会”。
作为律师的周金才,对于制度设计和保障也尤为关注。
他向记者解释,由于缺席审判制度中被追诉人未参与诉讼程序,导致其不同于传统司法理念中将国家的追诉权与被追诉人的抗辩权对立平衡。但他以为,缺席审判制度本身所带来的担忧是可控的:“立法者目前将缺席审判主要针对潜逃境外公职人员犯罪,对公职人员犯罪的权利克减,在全世界范围之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美国、日本等人权保障较为完善的国家也同样存在。”
此次草案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不仅给予了其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还赋予被告人近亲属上诉权;作出审判后,被告人还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设置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同时,这些规定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较大程度上依赖于言辞证据的相互印证。”在被追诉人不在案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公正认定案件事实,在周金才看来确实是一个考验,需要完善的具体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
而作为司法实务者,上述法官表示,建立了缺席审判,定了罪,如何让外逃人员归国落实责任,或许是更要思考的问题。
同为实务工作者,周金才也认为缺席审判能否发挥预期目的,应该谨慎看待:“从目前国际司法协助的现状来看,如果请求方以缺席判决的结果提出对潜逃境外的人员予以引渡的请求,很多国家可能会拒绝。”不过,周金才也强调,缺席审判生效后,外逃涉案人员在国外的生存空间将会被压缩,加之赋予了归案后的被追诉人对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的有罪裁判的异议权,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