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铁法院启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程序,成功化解一起齐某某诉永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案,该案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以及签订《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诺书》等形式,多元化解行政争议,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原告齐某某以种苞米为由,擅自开垦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被告永吉县林业局对其处以七万余元的行政处罚,齐某不服,诉至法院。考虑到齐某某年事已高,违法行为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均不大,且有很强的自行修复意愿。如课以较大数额罚款,虽然符合量刑幅度,但会给其施加较大的经济负担,不但无法有效实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教育作用,也不可能激发其自行修复环境资源和杜绝今后违法的积极性。同时,极大可能激化原告与行政机关、法院的抵触情绪,或有可能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环境资源修复更是无从谈起。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以及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理念,承办法官对本案启动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程序。
2023年10月18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永吉县林业局、永吉县岔路河镇政府一同前往永吉县岔路河镇蛤蚂泉子村集体林地,原告在现场签订了《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诺书》,承诺年底前清除自种农作物,并补种相应树木。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场向永吉县林业局送达司法建议。现永吉县林业局已启动自行撤销并重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齐某某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今后将爱护森林,爱护环境。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自2022年9月26日指定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以实现修复性、预防性、公益性、协同性司法功能为根本遵循,不断创新、丰富司法工作方式方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诺书》是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首先应用在刑事审判领域的创新举措,将被告人修复生态的承诺和行为,纳入量刑和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指定管辖一年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诺书》制度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领域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有效实现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目的,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功能的实现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案系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将《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诺书》制度应用到行政审判领域,并且与府院联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行政审判领域的司法举措和目标形成完美契合,标志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向着更加务实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