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小票引发的司法漩涡 易购商贸将申请再审引关注
时间:2024-02-02 22:38:13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宏法在线据法治在线聊城讯:近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2024)鲁15民终30号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份裁定书揭示了莘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购商贸”)因一份24.4元的购物小票陷入了司法纠纷的漩涡中。
据悉,易购商贸在经营过程中,因一份山东省聊城市某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聊城某证民字第 1158号公证书,在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摊上了两起官司。这两起官司分别涉及青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以及山东某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纠纷。
易购商贸的负责人郭某表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1581民初6219号已过诉讼期,不应支持诉讼请求。因此,郭某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未收到开庭链接而未能参加庭审。随后,他收到了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鲁15民终30号,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结果,郭某表示难以接受,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郭某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司法名词解析的思考。
在此背景下,普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了解法律专业人士针对这一事件解读,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为公众传递真实、全面的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其次,在本案中,易购商贸认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过诉讼期,不应支持诉讼请求。
最后,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交易记录等。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山东聊城莘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因一份24.4元的购物小票引发的司法纠纷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普法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我们也相关单位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诚信的购物环境。
关于本案涉及易购商贸的诉求能否得到再审单位的支持,将持续关注!
对于这一结果,郭某表示难以接受,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郭某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司法名词解析的思考。
在此背景下,普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了解法律专业人士针对这一事件解读,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为公众传递真实、全面的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其次,在本案中,易购商贸认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过诉讼期,不应支持诉讼请求。
最后,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交易记录等。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山东聊城莘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因一份24.4元的购物小票引发的司法纠纷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普法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我们也相关单位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诚信的购物环境。
关于本案涉及易购商贸的诉求能否得到再审单位的支持,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