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颜平平 成东洲之妻 身份证:320826198606073828 住址: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常青西大道7号 电话;13852313696
2023年5月5日,涟水县农村农业局副局长成东洲被县纪监委人员带走。 成东洲,一名武警部队转业军人。2012年任涟水县交通局综合计划科科长,2016年11月任县经信委委员、副主任,2019年2月任县水利局副局长,2021年11月起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东洲在平时工作中始终保持军人的严谨作风,律已之严,单位同事都有目共睹。任水利局副局长期间,他曾分管工程质量监督,经他监督的工程都被淮安市水利局评选为优良工程,为此得罪了不少项目老板。成东洲曾被举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拥有大量房产,经组织部门严格调查,确定举报不实,还了他一份清白。谁曾想他最终还是没能躲过被诬陷的命运。
为了整倒成东洲,有的人置工作纪律于不顾,对成东洲采取疲劳审讯,威胁恐吓,在他们眼里,“有受贿要交代,没有受贿创造受贿也要交代。”为此,有的人甚至威胁道“你不承认就把你老婆、儿子都抓起来。什么时候你承认受贿了,什么时候才放他们走!他们还赤裸裸地“指导”成东洲“你就按受贿200万交代。就你这个职位,说你受贿200万还真有点高看你了。
成东洲没有什么可交代的。但这难不倒他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于是, 通过他们挖空心思的寻找,终于凑齐了成东洲“受贿”200万的“事实”:
施洪明是成东洲在交通局任职时承揽涟水县危桥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因施工缺少资金,曾请成东洲帮忙。为此,成东洲介绍在北京认识的王冰与施洪明认识,王冰通过华夏银行大兴支行柜台分别于2014年7月3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10月5日、2016年7月27日向施洪明账户转账2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共100万元进行了投资。成东洲另出资10万元及5万余元的材料,帮助施洪明完成建设,造福涟水县百姓。此项目历经五年完工后,施洪明将115万投资款及65万的投资利润,按成东洲的要求全部转给了王冰(包括偿还自己曾借王冰的欠款)。试问哪里的天下有这样的受贿?
同样,涟水县建筑老板闵红亮通过成东洲妻子转给成东洲妻子大哥颜炳恩的10万元也被可笑地认定为成东洲受贿。
颜炳恩和闵红亮系长期的劳务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劳务费和垫付材料款的结算问题。在颜炳恩和妻子闹离婚期间,颜炳恩为隐瞒财产,让闵红亮将结算款转到成东洲妻子颜平平的银行卡上。颜平平承认她家有挖土机和压路机出租给闵红亮使用,租金每月三万余元左右,但双方至今未予结算,此与颜炳恩的10万元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有的人充分展现了“你认为没关系没用,我认为有关系就行”!为了突出成绩,硬生生把二个毫无关系的事混作一团。
除了上面提到的外,离200万的“受贿指标”还差很远,于是,成东洲向朋友张将借的129000元便也成了受贿。
这129000元是成东洲在涟水县水利局工作期间历年产生的招待费用,单位一直没有报销,相关商户催着成东洲结账。无奈之下,成东洲向张将借129000元用于垫付结款,并有原始发票为证。但是,根据“需要”,这也被认定为成东洲的受贿数额。
就这样,他们终于完成了成东洲“受贿200万元的任务”!但因家属提供了一定的反证,最终金额才不情不愿地定在了近160余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定受贿罪。被一审宣判五年零九个月!
成东洲收受他人财物了么?施洪明的钱给王冰了,闵红亮的钱是颜炳恩的,张将的钱帮单位还账了,他收的财物在哪里?!
成东洲利用职务之便了么?施洪明的工程招标跟他无关、验收跟他无关、结算跟他无关;闵红亮还颜炳恩的钱跟任何职务无关;他借张将的钱或许跟职务有关吧,因为他是副局长,张将相信水利局不可能不报销招待费用,成东洲借的钱跑不了,这就是利用职务之便?!
成东洲为他人谋利了么?施洪明的工程造福了涟水县百姓,张将的钱造福了涟水县第三产业,成东洲为谁私人谋利了?只有王冰投资获利了。难道投资不允许获利?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获取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利,一个“三没有”的案件,却因为有的人威胁“把你老婆儿子都抓起来”而使一名优秀的公务员不得不委屈自己,屈打成招。我们推崇依法治国,我们提倡法治理念,
法律,之所以是公平最后的防线,是因为它对所有人的一体同视,而绝不会成为某些人的工具!我们相信正义迟早会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强烈要求实事求是。还成东州清白!
成东洲之妻颜平平
2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