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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大新县南方锰业无视中央环保督查, 偷排污水致大量鱼类死亡,难道没人管?
时间:2023-08-23 13:13:11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广西崇左市大新县南方锰业无视中央环保督查,
偷排污水致大量鱼类死亡        
难道没人管?
       2023年8月5日,新华社《瞭望》专访广西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宁,在谈到广西如何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保护好美丽山水时,刘书记答到: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狠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解决好老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在刘宁书记的指示下,2023年8月14日结束的广西第二轮第一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工作会议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整改落实督办要“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而崇左市大新县下雷河污染问题从2005年起就被列为广西挂牌督办案件,2018年中央环保督查直接点名“下雷河污染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污染加剧”,2023年5月在广西第二轮第一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当中,下雷河水质检测含锰依然超标4倍,表明下雷河的污染问题仍然处于“整改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状态。据了解,这一切的根源都和南方锰业公司锰渣库渗漏和偷排污水密切相关,因为南方锰业一直不把中央环保督查放在眼里,甚至仍然在做偷排污水的勾当。
      这一次,本以为在这一轮广西环保督查当中南方锰业会长点“记性”,收敛偷排污水的恶习,认真治理污染,谁知道南方锰业竟如此胆大包天,冒天下之大不韪,在环保督查总结会刚刚结束没两天,大家还沉浸在8月15日全囯首个生态日之际,8月16、17号夜间,南方锰业就利用下雷镇政府旁边的“达满”溶洞、大新汇元公司电解二氧化锰厂的几个排污暗口以及280矿硐连续偷排污水两晚。16、17日夜间的大规模排污致使下雷河的水质含锰、氨氮等锰渣特征污染元素剧增,群众在16、17日夜间在上述三个排污口的河段取样发现下雷河含锰最高达5㎎/L,超地表水三类标准50倍;氨氮含量最高达15㎎/L,超地表水三类标准15倍。到了18日早晨,由于持续性的偷排污水严重污染了下雷河从百所到巷口电站近十五公里河段的水质,这段河流中鱼类终于扛不住纷纷浮出水面,到临近中午时已形成大量的死鱼尸群漂浮于河面(下图所示)。



 
 
 
 
 
      最令人痛恨、愤怒的是,此次南方锰业偷排污水造成大量珍贵的野生鱼类死亡!比如野生二级保护鱼类芝麻剑鱼,还有桂花鱼、青竹鱼等(下图为下雷街群众捞上来的死亡珍贵鱼类)
 


 
       法律人士认为,此次南方锰业偷排污水涉嫌有蓄谋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事后知情人士爆料,南锰的领导认为这几天一直都在下大雨,正处于汛期的下雷河河水流量巨大,晚上偷排的污水白天就可以被上游超大的洪水冲淡,因此安排了专员从“达满溶洞”、电解二氧化锰厂和280矿硐三个方向趁16、17日夜幕掩护将矿井收集到的电解锰渣污水偷排,到了白天则停止偷排以防执法部门检查。
       由于群众多次环保举报,环保部门一直纵容,没有查处南锰旗下的大新汇元(电解二氧化锰厂),因此这次偷排污水南锰刻意从电解二氧化锰厂方向重点排放,污水从弄松尾矿库的排污沟直接排进电解二氧化锰厂(如下图所示),然后通过电解二氧化锰厂的暗沟穿过下雷街道从居民区的民房旁边直接排入下雷河。
(弄松尾矿库汇集了从采矿井里渗过来或排放过来的被电解锰渣污染的矿井地下水,然后通过此沟偷排污水至电解二氧化锰厂,再偷排到下雷河)
 
(下图):位于居民区的电解二氧化锰污水排放口
 
(下图):位于居民区的电解二氧化锰污水排放口


 
 
      南方锰业大新分公司此次偷排污水,性质非常恶劣,史上非常罕见,并且严重污染下雷河生态环境,从百所到硕龙巷口发电站将近十五公里的河道到处都漂浮着死鱼,大量珍贵的野生二级保护鱼类死亡,方圆十五公里的饮用水源受到威胁,沿河两岸群众的恐慌,引起了当地县政府领导的关注,据说有副县长曾带队到现场勘察,但到目前为止没有见到官方的处理意见。
我们在此呼吁,大新县生态环境局的领导,大新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的领导,像这种肉眼可见的、下雷街群众都知道是谁干的污染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惩处。南方锰业此次在人口密集的下雷街偷排含锰、氨氮等有毒污水,毒死大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鱼类,影响上下游将近十五公里范围的居民饮用水源,已经涉嫌触犯以下刑法条款,请大新县的生态环境部门重视处理: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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